序 言
丽水职业技术學院办學起源可追溯到1910年创办的处州种植學堂,建校基础是创办于1953年的浙江林业學校和创办于1975年的浙江省丽水商业學校。2000年12月,原浙江林业學校和原浙江省丽水商业學校合并,组建丽水师专职业技术學院,开始举办高等职業教育。2003年9月,學校正式更名为丽水职业技术學院。
學校坚持以立德树人、行知并进为导向,以扎根丽水、面向浙江、贴近市场、服务一线为办學方向,以建设“特色鮮明、浙江一流”的現代高職院校爲目標,努力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爲推動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为了保障學校依法自主办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學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称为丽水职业技术學院,简称为丽职院。英文名稱爲Lishu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縮寫爲LSVTC。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丽水市中山街北357號。
學校网址为。
第四條 學校由丽水市人民政府举办。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則,依法对學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护學校依法自主办學,为學校提供必备的办學条件,保障學校办學经费有稳定来源和稳定增长,维护學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學环境。
第五條 學校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學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協同推进科學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国家特别是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七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業教育,同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社会培训和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學。
第八條 學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丽水职业技术學院委员会(以箱涷称學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學,实施民主治理。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學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學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養方案,自主制定招生章程,实施招生计划;
(二)根据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學活动,并依据教學计划和课程标准要求检查教學活动,考核學生成绩;
(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學研究、技术开发、产學研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境外高等學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类合法组织之间,开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术开发和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活动;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則,自主确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自主开展民主治理,治理學校内部事务;
(七)依法收取學费及有关费用。依法自主治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學条件,提高办學水平,保证教育教學质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學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學校办學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
(六)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七)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八)實行校務公開,民主治理;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治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党委是學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學校发展方向,决定學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養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二條 學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學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學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學校科學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學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學、科研、行政治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治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治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學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則,讨论决定學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學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學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治理权、话语权。维护學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學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學风教风;
(七)加强对學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治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學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學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學校工会、共青团、學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職員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进行决策,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对党委负责。
第十五條 學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條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或由黨委書記托付副書記主持。会议议题由學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
學校党委会依其议事规則履行职责。
第十七條 中国共产党丽水职业技术學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學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學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學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學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學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條 校长在學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學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學、科研、行政治理工作。
第十九條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學校发展规划、基本治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學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學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學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治理和审计监督,治理和保护學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學活动和科學研究,创新人才培養机制,提高人才培養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學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學生學籍治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學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學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職員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職員工代表大会、學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學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學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條 學校行政治理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學校设立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开展行政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一條 校长办公会议是學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學、科研、行政治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成员为學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學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会议内容,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校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則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條 學校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學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设立學术委员会,學术委员会是學校的最高學术机构。
第二十四條 學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以下事项: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學研究、对外學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學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學术機構設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质量的评判标准及考核办法。學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學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學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學术标准与办法。學术评判、争议处理规則,學术道德规范。學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學术分委员会章程。學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學术事务;
(二)评定以下事项: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奖励,限额对外推荐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的學术水平。限额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學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學、科研奖项等。需要评判學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學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學校预算决算中教學、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學、赴境外办學,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學校认为需要听取學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條 學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學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拥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拥有博士學位;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在校教龄20年以上資深教師。
(二)學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三)學术委员会人数不少于60人。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3名,另設秘書長1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學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四)學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員可以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届;每届中的新委员应不少于總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學术委员会实行民主治理。學术委员会需作出决定时,以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不少于25人的奇數名委員,在會議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達到二分之一應到會員同意即爲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學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學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托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條 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學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分会,专业分会主任由校學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學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條 學校支持學术委员会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員工参与民主治理和监督,维护教職員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听取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學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學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讨论通过學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選舉教代會各專門委員會委員,聽取審議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學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學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學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制定、修改學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則,并监督执行;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學校与學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條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丽水职业技术學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如因特殊缘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缘故,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學校、學校工会协商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暂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學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學校工会。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學校民主治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会是學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學校民主治理的基本形式,在學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學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學生民主选举产生。學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學生代表大会章程;
(二)审议上一届學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學校与學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对學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选举學生代表大会委员会;
(六)讨论决定应由學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學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學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學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學校建立二级學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學生参与本學院的民主治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條 學校实行校、院两级治理。學校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學院(部)建设,充分发挥學院(部)的办學主体作用。
第三十六條 學院(部)院长(主任)是學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學院(部)的教育教學、科研、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院(部)党组织负责學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在本學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條 學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學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學院(部)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主要讨论决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成员为學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视议题情况分别由院长(部主任)或书记主持。
學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則实施决策。
第三十九條 學校设置图书、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治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學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學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學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學校民主治理。學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暂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十二條 學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开展活动,参与學校民主治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條 學校下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规定进行运营和治理。
第四章 學 生
第四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资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學校教育教學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资源;
(二)在校期間,根據有關規定享有轉專業的權利;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學、校内组织,参加學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學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判,完成學校规定學业后获得相应的學历证书;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學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學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學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學校治理制度;
(二)努力學习,完成规定學业;
(三)按规定缴纳學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學金及助學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學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學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法实行學生學籍治理制度,學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學完规定的课程,思想品德合格、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學分,准予毕业,按规定发给學历证书。
第四十八條 學校坚持教书育人、治理育人、服务育人,引导學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學校鼓励學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支持學生开展技术开发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校内可以按學校规定组织、参加學生团体。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社团开展學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學生社团须在法律、法规和學校治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學校的领导和治理。
第五十條 學校关怀學生成长成才,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业就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等服务。學校依法建立學生安全治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學生伤害事故。學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學生申请助學金、助學贷款、困难补助、参加勤工助學和减免學费。
第五十一條 學校设立學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學生申诉。
學校通过校长接待日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學生参加學校的民主治理,对學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條 在學校进修、培训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學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學校争得荣誉的學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违纪违规學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學校办學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學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五條 學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法公开招聘教職員工。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則科學按编定岗、按岗聘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第五十六條 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相應工作機會;
(三)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平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治理和监督,对學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规、规珍洶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條 教職員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誠教育事業,恪盡職守,教書育人、治理育人、服務育人;
(二)愛崗敬業,爲人師表,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爱护學生,维护學生权益,促进學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學校规章制度,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學术规范;
(五)珍惜爱护學校声誉,维护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珍洶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條 从事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學历和教师资格。
學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學校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称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職員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職員工,依法实行聘用合同治理。
第六十條 學校依据公平、公平、公开原則,实行教職員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及聘用合同者予以相应处分。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職員工通过进修、培训等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为教職員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与學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积极提高教職員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三條 學校设立教職員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職員工申诉。
第六章 學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條 校友是學校的宝贵资源和财富。學校校友包括在學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學习过的學生和接受过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學员;在學校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職員工;學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申请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學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學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學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學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募集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學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七條 學校可与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校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學、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學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學生联合培养等。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學,通过国际及港澳台合作办學、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及港澳台教育合作。
第七章 經費及資産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社会服务和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资及其他收入。學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合法合规组织收入,保证办學经费逐步增长。
第七十條 學校国有资产是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總和。學校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學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治理制度。學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治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资产治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條 學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
第七十三條 學校按照《高等學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學校会计制度》,实行“統一領導、分級治理、集中核算”的財務治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
第七十四條 學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則,科學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第八章 學校标识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训为“樹木樹人,行知並進”。
第七十六條 學校精神为“求真務實,自強不息”。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標以綠色爲主色調,由兩個同心圓構成圓面,外環上下分別爲中文校名全稱和英文校名全稱,內環爲麗職院的首個拼音字母“LZY”構成的雪松圖案。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旗爲長方形旗幟,旗面印有學校校标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12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提交學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學校党委会审定,经举办者审核后,报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办學、实施治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則和基本规范。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學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學校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举办者发生变更;
(三)學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學校办學宗旨、战略目标、治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章程的修訂程序與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
丽水职业技术學院标识
一、校標
二、校旗